双层通风玻璃幕墙设计
(一)设计一般规定
(1)双层通风玻璃幕墙的结构形式应按建筑性质、等级、使用功能、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确定;并与空调系统相协调。
(2)双层通风玻璃幕墙热工设计应符合《公共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及《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2016的规定。
①双层通风玻璃幕墙宜采用外通风双层通风玻璃幕墙。
②外通风双层通风玻璃幕墙的内层幕墙应采用中空玻璃。内通风双层玻璃幕墙的外层幕墙应采用中空玻璃。板块构造形式须经热工计算确定。
③内通风双层玻璃幕墙的外层幕墙应采用有隔热构造措施的型材,外通风双层玻璃幕墙的内层幕墙也应采用有隔热构造措施的型材。
(3)双层通风玻璃幕墙的隔声设计应符合《建筑隔声评价标准》CB/T 50121-2005 的规定。双层幕墙隔声量 RW,D按下式计算:
RwD=10lg(M外,-M内) +11.5 +R空 +ΔR外+AR内
式中M外--层幕墙面密度(kg/m2);
M内--内层幕墙面密度(kg/m2);
R空--空气间层隔声量,取 5dB;
ΔR外--外层幕墙附加隔声量,按表2-4-15 采用:
ΔR内--外层幕墙附加隔声量,按表2-4-15 采用。
表2-4-15 材料附加隔音量
材料 | 厚度(mm)/附加隔声量(dB) | ||||
夹层玻璃 | 夹层PVC厚度(mm) | 0.38 | 0.76 | 1.14 | 1.52 |
附加隔声质量(dB) | 4 | 5.5 | 6 | 7 | |
中空玻璃 | 中空气质厚度(mm) | 6 | 9 | 12 | 16 |
附加隔声量(dB) | 1 | 2 | 2.5 | 3 |
双层幕墙的隔声量计算,主要是参考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CB50118-2010 和《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50121-2005 等规范,根据双层通风玻璃幕墙系统的隔声机理在单层幕墙隔声设计的基础上,演化出双层通风玻璃幕墙系统隔声量计算理论公式。上述公式中的M、M表示内、外幕墙单位面积的单位质量的倍数,在公式计算中是一个无量纲数值。
空气隔声指数是将测得的构件隔声量频率特性曲线,与国家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50121-2005规定的空气隔声参考曲线按规定的方法相比较而得出的单值评价量。双层通风玻璃幕墙的隔声构件主要由外层幕墙、空气间层、内层幕墙组成,其中空气间层起着缓冲的弹性作用,但也能引起两层构件的共振,因此双层通风玻璃幕墙的隔声量并非三层构件隔声量的叠加。因空气间层而增加的隔声量,在一定范围内与空气间层厚度成正比。通常,双层通风玻璃幕墙比同样质量的单层幕墙可增加隔声量5dB(分贝)左右。
(4)双层通风玻璃幕墙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14 的规定。
①整体式双层通风玻璃幕墙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0m,内、外层幕墙间距不小于 2.0m。每层应该设置不燃烧体防火挑檐,宽度不小于0.5m,耐火极限不低于1.0h。当内、外层幕墙间距小于2.0m 或每层未设置防火挑檐时,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24m。
②除整体式双层通风玻璃幕墙外,双层通风玻璃幕墙宜在每层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的不燃烧体水平分隔。确需每隔2至3层设置不燃烧体水平分隔时,应在无水平防火分隔的楼层设置宽度不小于0.5m、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③竖井式双层通风玻璃幕墙的竖井壁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0h,竖井璧上层开口部位应设丙级及以上防火门或防火阀(可开启百叶),并与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④消防登高场地不宜设置在双层通风玻璃幕墙立面的一侧。确需设置时,在建筑高度100m范围内,外层幕墙应设置应急击碎玻璃,应急击碎玻璃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整体式、廊道式双层通风玻璃幕墙应在每层设置应急击碎玻璃不少于2块,间距不大于20m;箱体式、竖井式双层通风玻璃幕墙应在每个分隔单元的每层设置应急击碎玻璃不少于1块;在应急击玻璃位置设置连廊,内层幕墙设置可双向开启门。
⑤双层通风玻璃幕墙建筑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并符合《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CJ08-88-2006 的相关规定。下列部位可不设排烟系统:建筑部位无可燃物防烟分区的中庭、大堂;建筑面积小于 100m’的房间,其相邻走道或回廊设有排烟设施;机电设备用房。
⑥内、外层幕墙间距大于2.0m 的整体式双层通风玻璃幕墙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⑦内、外层幕墙间距大于2.0m 的整体式双层通风玻璃幕墙,应由顶部和两侧的敞开部位自然排烟。
⑧用作双层通风玻璃幕墙强制通风的管道系统,应符合现行防火设计规范的相关规。
⑨进风口与出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宜大于0.5m。进风口之间水平距离小于0.5m应采取隔离措施。
(5)双层通风玻璃幕墙防雷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幕墙建筑应按建筑物的防雷分类采取直击雷、侧击雷、雷电感应以及等电位连接措施。建筑主体设计应明确主体建筑的防雷分类。幕墙建筑的防雷系统设计由幕墙设计与主体设计共同完成。
②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采用金属框架支撑的幕墙宜利用其金属本体作为接闪器,并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连接。
③采用隐框非金属面板的幕墙或隐框玻璃幕墙采光顶棚,以及置于屋顶的光伏幕墙组件等,均应按相应的建筑物防雷分类,采取防护措施。
④幕墙的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的有关规定。
⑤幕墙高度超过 200m 或幕墙构造复杂、有特殊要求时,宜在设计初期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⑥建筑幕墙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通过防雷验收,交付使用后按有关规定进行防雷检测。
⑦幕墙建筑应按防雷分类设置屋面接闪器、立面接闪带、等电位连接环和防雷接地引下线(见表2-4-16)的要求。幕墙金属框架可按100m划分网格,网格角点与防雷系统连接,形成电气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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